第十一条
有效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
(二)室内外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维护社区容貌,爱护社区公共绿地,不占用公共空间。
(四)不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私接管线;
(五)不占用、堵塞他人停车(库)位和消防车通道;
(六)不高空抛物,防止搁置物、悬挂物掉落造成损害;
(七)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