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文明交通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时,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秩序规定;

(二)驾驶机动车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防止喷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觉排队轮候,有序上下车,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不躺卧、不占用他人座位;

(五)行人通过马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和绿化带、不跨越隔离栏等设施;

(七)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八)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电动单车等共享交通工具;

(九)公交车、出租车驾驶人员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其他应遵守的交通出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