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高压、次高压以及市政中压主干管网周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影响评价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