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