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