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及配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安装、使用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及配件的,由区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