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十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