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