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