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