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区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