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管道及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