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第六十一条有效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管道及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