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应急与事故处置第六十二条有效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燃气供应保障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辖区内的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当服从指挥和调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燃气抢险救援设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