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燃气供应保障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辖区内的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当服从指挥和调配。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燃气抢险救援设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