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第六十条有效轨道交通、高压输电项目等可能产生杂散电流,对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造成腐蚀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相关标准和规范,在设计阶段进行分析和评价,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做好设计效果验证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