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第五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告知管道燃气企业,配合进行抢修;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损坏燃气管道及设施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管道燃气企业,或者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