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第五十八条有效管道燃气企业履行下列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二)制定本企业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三)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巡查维护、安全检查、维修更新等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及设施运营档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