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第五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害行为:(一)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二)建造建(构)筑物;(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四)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五)种植深根植物;(六)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