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控制拟建设项目与燃气管道及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在高压、次高压以及市政中压主干管网周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