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应与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指定专人接受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并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协助燃气企业做好燃气管道及设施维护、抢修、安全检查以及抄表等工作;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并及时将涉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和作业活动信息告知燃气企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