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应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燃气企业受理用户开通燃气申请时,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载入检查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供气:(一)燃气储存及用气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器具等不符合安全条件;(二)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