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用户应当立即整改,需要燃气企业协助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能现场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出具隐患告知书,用户应当签收隐患告知书并及时整改。

用户拒不签收隐患告知书的,燃气企业可以对燃气安全隐患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取证,将隐患告知书留置用户处,并告知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人。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或者限制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用户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应当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

用户整改后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因用户原因导致暂停供气、恢复供气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