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应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车辆的管理,送气车辆应当设有明显标识并符合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瓶装燃气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统一配送制度,逐步整合优化瓶装燃气市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