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其相关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用户负责,其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管道燃气企业对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时,物业服务人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实施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应当事先征求管道燃气企业的意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配合用户实施相关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工作。

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责任及费用承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实施。

瓶装燃气用户所使用的气瓶由产权人负责维护、更新;气瓶调压装置、连接管、燃气器具等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