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高压、次高压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保障安全施工的设计、组织和实施方案;

(三)有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实施改造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材料报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