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供气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工程燃气管道与市政燃气管道的接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