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及设施、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企业,并对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正当理由,管道燃气企业不得拒绝接收。
移交工作完成前,建设单位负责管道及设施的管理、维护;发生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更新。移交工作完成后,管道燃气企业、用户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管道及设施的管理、维护。
管道燃气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