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备案。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