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备案。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