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海域的行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