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达到排放标准向海域排放压载水的,或者排放、接收压载水和沉积物未事先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