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在许可区域倾倒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海事管理部门认定为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其将所倾倒的废弃物进行清理;未建立倾倒作业制度或者未进行报告、未如实报告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