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配备污染物监控设备或者未保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配备污染物接收设施、未保持接收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染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