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配备污染物监控设备或者未保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配备污染物接收设施、未保持接收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染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