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海域污染应急处置第四十七条有效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海域污染应急行动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者承担。需要承担前款相关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费用或者依法提供财务担保。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