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海域污染应急行动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者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相关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费用或者依法提供财务担保。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