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在海上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为海上浮动设施配备密封性垃圾存储容器,不得将产生的垃圾在海上任意弃置。渔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不得向海域排放含油污水、垃圾、网具、废电池等污染物、废弃物,应当将有关污染物、废弃物投入岸上的接收装置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船接收,并依法做好记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