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船舶在毗邻城区的航道、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