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港区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及港内作业船舶应当对含油污水通海阀、生活污水直排通海管路进行铅封。内河船舶设有生活污水直排通海管路的,应当对该管路进行铅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