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和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