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来自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需要排放压载水的,达到排放标准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海域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交由具备接收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在港内排放或者接收压载水和沉积物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