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船舶向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

船舶污染物需要排岸处理的应当通过港口接收设施接收,船舶含油污水可以通过油污水接收船进行接收,并运送至具有相应能力的处理单位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