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港口码头、跨海桥梁、海上风电、石油勘探开发、港池与航道疏浚等涉海工程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使用过程中,应当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涉海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产生的疏浚物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海洋倾倒区进行倾倒或者经无害处理后进行综合利用。涉海工程项目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