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倾倒作业管理制度,在开工前将管理制度、作业期限、作业船舶等信息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