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变更和停止使用,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