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变更和停止使用,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