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入海雨洪排口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防止污水通过雨洪排口入海。水务部门对有污水排放的入海雨洪排口进行溯源整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