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排放标准中的较严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排污,并遵守排污许可证各项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