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置排污口、开挖海砂、非法排放污染物,并严格控制其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