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湿地;确需开发利用滨海湿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报经批准,并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