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湿地;确需开发利用滨海湿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报经批准,并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