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洋的状况和特点,组织开展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保护,科学建设人工鱼礁、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恢复和保护海洋生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