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限由市公安机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