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已购买但未注册登记、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登记上牌。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