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公安派出所、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