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